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本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李永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长,任期自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永祥先生当选后接任张放先生原担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务,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此后,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永祥。除以上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此外,根据新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增设一名非独立董事及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三名调增至五名。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顺威股份工会第六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推举并表决,同意选举唐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选裴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增选独立董事王猛先生、职工代表董事唐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9亿元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202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9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10亿元担保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0.80亿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到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以上事项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8月19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9亿元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为子公司做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现就相关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赛特”)向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申请的1,00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日,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向广东赛特发放贷款共计1,000.00万元。
(2)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赛特向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申请的3,9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向广东赛特继续发放贷款。截至目前,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向广东赛计发放600万元。
(3)公司于2025年3月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赛特向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2,0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兴业银行佛山分行暂未向广东赛特发放贷款。
(4)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赛特因经营需要向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672.80万元长期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广东赛特已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无实际贷款金额,该《不可撤销担保书》已过担保期限。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广东赛特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600.00万元。
(1)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与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开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开顺”)向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金额为2,4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于2025年3月6日与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开顺向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4,0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兴业银行佛山分行暂未向广东广开顺发放贷款。
(3)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续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开顺向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3,0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广东广开顺多次向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截至目前,已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广东广开顺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6.12万元。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与中国银行顺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广东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智能科技”)向中国银行顺德分行申请的1,990.00万元长期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中国银行顺德分行向广东智能科技发放贷款共计797.59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广东智能科技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797.59万元。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与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顺威精密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顺威”)向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的2,0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青岛顺威已向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无实际贷款金额,且该《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已过担保期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顺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新能源”)因经营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共计人民币29,250万元,授信期限为七年。同时,公司对本次顺威新能源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顺威新能源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仍为29,250.00万元。
上述担保进展事项仍在公司股东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因此无需另行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昆山顺威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国开行广东省分行申请的1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随后,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向公司发放贷款15,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国开行广东省分行陆续进行部分还款。
经营范围: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含改性塑料、高压塑料管构件、汽车工程塑料构件、机车工程塑料构件、电子塑料件、自动化滴灌设备),金属制作的产品业(含五金制品),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关联关系: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风机、风扇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
关联关系:广东广开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智能电子、电气设备、智能电表箱、塑料制品、模具、汽车零配件、卫生洁具、管道配件、五金交电制品;灯具的技术开发、销售与安装配套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研发生产及销售: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含改性塑料、高压塑料管构件、汽车工程塑料构件、机车工程塑料构件、电子塑料件);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智能卫浴洁具及配件、水暖器材、清洁设备、家用电器(包括智能电子坐便器、普通马桶盖板);智能机器人及周边产品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关联关系:广东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喷涂加工;电镀加工;真空镀膜加工;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风机、风扇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管理系统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关联关系:广州顺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5)的主要内容如下: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2)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广州农商行黄埔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2,470.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
(2)保证范围:乙方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或提货担保书)、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其他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4)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期清偿该笔债务的情况下,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该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提货担保等业务,则乙方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次垫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乙方最后一次垫款之日。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请见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9亿元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审议通过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就银行授信等事项预计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90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金额(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已实际发生担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1,653.71万元,其他未形成实际担保义务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956.29万元,上述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47,6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4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做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深圳顺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通航”),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上述公司财务清算、工商注销等相关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注销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104P14
7. 经营范围:航空运输设备的批发及零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私用或商用飞机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城市消防;航空护林、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拍照、航空俱乐部(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飞机播种、空中施肥、防止农林业病虫害;航空器维修和改装;通用航空(经营范围详见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救援服务。
由于全资子公司顺威通航自成立以来未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基于目前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及战略布局的调整,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决定清算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顺威通航。
本次注销完成后,上述全资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顺威通航的注销不涉及人员安置,亦不存在债务纠纷、未决诉讼等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整体业务发展,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1日以邮件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永祥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58)。
由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顺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基于目前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及战略布局的调整,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经过审慎考虑,同意公司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深圳顺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上述公司财务清算、工商注销等相关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赞同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详见巨潮资讯网()。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原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变更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及修订后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详见巨潮资讯网()。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及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详见巨潮资讯网()。
近期,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办并移送起诉的一起组织卖淫案,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焦某某、蒋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各处罚金210万元,李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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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杨彪(左二)与团队工作人员在分析矿脉走向。 涛摄(人民视觉) 乌拉山南麓,钻机的轰鸣声唤醒沉睡的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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